日常办事机构
主要负责高等研究院日常运转以及与教育部有关司局、部属院校、行业企业、合作高校对接协调等工作。按照教育部的指导意见,
自治区教育厅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编办支持,增设“宁夏高等研究院发展服务中心”,
作为高等研究院日常办事机构,机构规格为正处级,核定1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,第一批6名工作人员(硕士4名、博士2名)自主公开招聘拟于10月底完成。
议事决策机构
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高等研究院理事会设置方案,确定32所合作高校、自治区13个相关部门以及3个产业领域的39家合作企业为理事单位,并商请推荐了95名理事会理事。同时,提出了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院长和执行院长等建议人选,报请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审核同意。
院务管理机构
按照教育部的指导意见,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核同意,高等研究院学术院长主要负责高等研究院人才培养、组建学术委员会及开展相关学术工作;执行院长作为高等研究院日常管理运行的第一责任人,落实理事会的决策部署,直接领导和全面负责高等研究院院务工作;副院长协助执行院长开展相关工作。
学术咨询机构
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、产业技术委员会,为高等研究院提供决策咨询、学术指导等服务。
下属分支机构
建设初期,设置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研究中心、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2个分中心。